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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风暴执行行动:市南法院强制腾迁房产两处

2021年04月09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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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0余人,在莱西法院的协助下,强力腾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莱西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处。

本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起,王某某多次向第三人孙某某借款用于经营生意,王某某经营的某机电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对借款提供连带担保。2014年8月,第三人将包括本案债权的950万元转让给李某。因债务人王某某及担保人机电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新债权人李某将王某某及其配偶、该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9月,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43万余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的配偶及该机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1月,李某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多次传唤一直拒不到庭,只是电话声称,不服判决,准备申请再审。2017年3月,中院经再审审查依法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市南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莱西市某高档小区的空置别墅一处。

    被执行人得知房产要被法院评估拍卖后,为保住房产不被拍卖,自2016年起先后两次以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不同理由向市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挠法院正常执行程序,以达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18年9月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随后,异议人高某某又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5月至12月,两级法院均先后驳回了异议人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本案恢复执行,上述房产于2020年11月底拍卖成交。买受人在确认拍卖成交的当天到现场查看房产情况时,有社会不明人员私自撕毁封条,将一些杂物及工程垃圾堆放于上述房产中。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南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再次到涉案房产现场张贴强制腾迁公告,责令该房产实际占用人于3日内自行搬离,但期间届满后,房产占有人未自行搬离。

    3月30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0余人对该处房产进行强制腾迁。搬迁过程中,房屋占有人闻讯赶来现场阻挠执行。经执行干警1个多小时的教育说服,房屋占有人自行离去。最终,经莱西法院协助及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见证,市南法院成功将上述房产移交给买受人。

    3月31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前往即墨区普东镇,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强制腾迁一处已拍卖成交的厂房。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向青岛某银行贷款1000余万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即墨区普东镇的一处工业用地及厂房为借款本息做担保。随后,该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限期内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上述抵押的工业用地及厂房。但被执行人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向中院申请再审,该案中止执行。中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市南法院决定继续进行拍卖,并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评估、挂拍。2021年1月26日,上述不动产以340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拒绝将涉案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税务部门亦无法进入现场核税。市南法院决定依法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强制腾迁。

    31日上午,市南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执行现场,发现被执行人在厂房内添置了新的机械设备,企图以此拖延腾迁时间。被执行人自称已将厂房租赁给案外人刘某,试图捏造虚假租赁关系阻挠执法。刘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向刘某释明对涉案厂房进行拍卖、强迁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阻挠执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刘某最终主动配合执行行动,自行退出执行现场。

    最终,经涉案多方现场确认,该处不动产成功交付到买受人手中,这场僵持三年多的执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蓝色风暴执行行动:市南法院强制腾迁房产两处

来源:
2021年04月09日

    3月30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0余人,在莱西法院的协助下,强力腾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莱西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处。

本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起,王某某多次向第三人孙某某借款用于经营生意,王某某经营的某机电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对借款提供连带担保。2014年8月,第三人将包括本案债权的950万元转让给李某。因债务人王某某及担保人机电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新债权人李某将王某某及其配偶、该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9月,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43万余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的配偶及该机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1月,李某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多次传唤一直拒不到庭,只是电话声称,不服判决,准备申请再审。2017年3月,中院经再审审查依法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市南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莱西市某高档小区的空置别墅一处。

    被执行人得知房产要被法院评估拍卖后,为保住房产不被拍卖,自2016年起先后两次以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不同理由向市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挠法院正常执行程序,以达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18年9月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随后,异议人高某某又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5月至12月,两级法院均先后驳回了异议人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本案恢复执行,上述房产于2020年11月底拍卖成交。买受人在确认拍卖成交的当天到现场查看房产情况时,有社会不明人员私自撕毁封条,将一些杂物及工程垃圾堆放于上述房产中。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南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再次到涉案房产现场张贴强制腾迁公告,责令该房产实际占用人于3日内自行搬离,但期间届满后,房产占有人未自行搬离。

    3月30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0余人对该处房产进行强制腾迁。搬迁过程中,房屋占有人闻讯赶来现场阻挠执行。经执行干警1个多小时的教育说服,房屋占有人自行离去。最终,经莱西法院协助及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见证,市南法院成功将上述房产移交给买受人。

    3月31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前往即墨区普东镇,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强制腾迁一处已拍卖成交的厂房。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向青岛某银行贷款1000余万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即墨区普东镇的一处工业用地及厂房为借款本息做担保。随后,该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限期内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上述抵押的工业用地及厂房。但被执行人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向中院申请再审,该案中止执行。中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市南法院决定继续进行拍卖,并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评估、挂拍。2021年1月26日,上述不动产以340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拒绝将涉案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税务部门亦无法进入现场核税。市南法院决定依法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强制腾迁。

    31日上午,市南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执行现场,发现被执行人在厂房内添置了新的机械设备,企图以此拖延腾迁时间。被执行人自称已将厂房租赁给案外人刘某,试图捏造虚假租赁关系阻挠执法。刘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向刘某释明对涉案厂房进行拍卖、强迁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阻挠执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刘某最终主动配合执行行动,自行退出执行现场。

    最终,经涉案多方现场确认,该处不动产成功交付到买受人手中,这场僵持三年多的执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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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风暴执行行动:市南法院强制腾迁房产两处

2021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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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0余人,在莱西法院的协助下,强力腾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莱西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处。

本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起,王某某多次向第三人孙某某借款用于经营生意,王某某经营的某机电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对借款提供连带担保。2014年8月,第三人将包括本案债权的950万元转让给李某。因债务人王某某及担保人机电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新债权人李某将王某某及其配偶、该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9月,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43万余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的配偶及该机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1月,李某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多次传唤一直拒不到庭,只是电话声称,不服判决,准备申请再审。2017年3月,中院经再审审查依法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市南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莱西市某高档小区的空置别墅一处。

    被执行人得知房产要被法院评估拍卖后,为保住房产不被拍卖,自2016年起先后两次以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不同理由向市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挠法院正常执行程序,以达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18年9月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随后,异议人高某某又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5月至12月,两级法院均先后驳回了异议人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本案恢复执行,上述房产于2020年11月底拍卖成交。买受人在确认拍卖成交的当天到现场查看房产情况时,有社会不明人员私自撕毁封条,将一些杂物及工程垃圾堆放于上述房产中。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南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再次到涉案房产现场张贴强制腾迁公告,责令该房产实际占用人于3日内自行搬离,但期间届满后,房产占有人未自行搬离。

    3月30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0余人对该处房产进行强制腾迁。搬迁过程中,房屋占有人闻讯赶来现场阻挠执行。经执行干警1个多小时的教育说服,房屋占有人自行离去。最终,经莱西法院协助及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见证,市南法院成功将上述房产移交给买受人。

    3月31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前往即墨区普东镇,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强制腾迁一处已拍卖成交的厂房。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向青岛某银行贷款1000余万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即墨区普东镇的一处工业用地及厂房为借款本息做担保。随后,该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限期内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上述抵押的工业用地及厂房。但被执行人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向中院申请再审,该案中止执行。中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市南法院决定继续进行拍卖,并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评估、挂拍。2021年1月26日,上述不动产以340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拒绝将涉案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税务部门亦无法进入现场核税。市南法院决定依法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强制腾迁。

    31日上午,市南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执行现场,发现被执行人在厂房内添置了新的机械设备,企图以此拖延腾迁时间。被执行人自称已将厂房租赁给案外人刘某,试图捏造虚假租赁关系阻挠执法。刘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向刘某释明对涉案厂房进行拍卖、强迁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阻挠执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刘某最终主动配合执行行动,自行退出执行现场。

    最终,经涉案多方现场确认,该处不动产成功交付到买受人手中,这场僵持三年多的执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蓝色风暴执行行动:市南法院强制腾迁房产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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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0余人,在莱西法院的协助下,强力腾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莱西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处。

本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起,王某某多次向第三人孙某某借款用于经营生意,王某某经营的某机电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对借款提供连带担保。2014年8月,第三人将包括本案债权的950万元转让给李某。因债务人王某某及担保人机电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新债权人李某将王某某及其配偶、该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9月,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43万余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的配偶及该机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1月,李某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多次传唤一直拒不到庭,只是电话声称,不服判决,准备申请再审。2017年3月,中院经再审审查依法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市南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莱西市某高档小区的空置别墅一处。

    被执行人得知房产要被法院评估拍卖后,为保住房产不被拍卖,自2016年起先后两次以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不同理由向市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挠法院正常执行程序,以达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18年9月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随后,异议人高某某又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5月至12月,两级法院均先后驳回了异议人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本案恢复执行,上述房产于2020年11月底拍卖成交。买受人在确认拍卖成交的当天到现场查看房产情况时,有社会不明人员私自撕毁封条,将一些杂物及工程垃圾堆放于上述房产中。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南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再次到涉案房产现场张贴强制腾迁公告,责令该房产实际占用人于3日内自行搬离,但期间届满后,房产占有人未自行搬离。

    3月30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10余人对该处房产进行强制腾迁。搬迁过程中,房屋占有人闻讯赶来现场阻挠执行。经执行干警1个多小时的教育说服,房屋占有人自行离去。最终,经莱西法院协助及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见证,市南法院成功将上述房产移交给买受人。

    3月31日,市南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前往即墨区普东镇,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强制腾迁一处已拍卖成交的厂房。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向青岛某银行贷款1000余万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即墨区普东镇的一处工业用地及厂房为借款本息做担保。随后,该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限期内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上述抵押的工业用地及厂房。但被执行人青岛某制冷设备公司向中院申请再审,该案中止执行。中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市南法院决定继续进行拍卖,并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评估、挂拍。2021年1月26日,上述不动产以340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拒绝将涉案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税务部门亦无法进入现场核税。市南法院决定依法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强制腾迁。

    31日上午,市南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执行现场,发现被执行人在厂房内添置了新的机械设备,企图以此拖延腾迁时间。被执行人自称已将厂房租赁给案外人刘某,试图捏造虚假租赁关系阻挠执法。刘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向刘某释明对涉案厂房进行拍卖、强迁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阻挠执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刘某最终主动配合执行行动,自行退出执行现场。

    最终,经涉案多方现场确认,该处不动产成功交付到买受人手中,这场僵持三年多的执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